那时我象中了邪一样,一门心思想办更多的案件,想抓更多的人。
每天与各种阴暗面接触,内心变得冷漠。
一开始面对这些家长痛苦悲伤的眼神,心里总会涌上一种同情和无奈的想法,慢慢的这种想法了被责任和使命替代。
长沙四个运输船的船员有关违法线索是从外地公安机关转过来的。
根据所长的要求我全面参与了这个案件的调查处理,因此也改变了这四个人的命运。我一直是这么认为的。
沈国兴吃过早饭后就把现有案卷交给我看。
当时大家都已认可我在搞案件材料上是个高手了,因为已有很多案例摆在那里。
那个案卷封面落款是宁波市公安局港务分局。
里面材料不多,有货主方关于交付运输的五袋大米缺少的报案情况,还有对四名船员的讯问笔录,还有港务公安部门出具的要求转船舶户籍港所在地派出所处理的公文。
船舶是海上流动的陆地。
每一只船舶都象陆上每一户居民,都有一本船舶户口本,详细记载船名号、类别、吨位、船籍港、船员名单等信息。
每一项内容都有很严密复杂的分类,就连船的形状,比如尖头、八字头等等都分得很具体。
记得有一种船型叫“绿眉毛”,是早期最流行的一种船型,也是郑和下西洋时的主体船型,船头眼晴部位有特定的标记,画有绿色的眉毛,象一只鸟状。
那些信息都是靠脑子记的,不象现在随便翻一下手机各类数据都能查得到的。
船舶的航行受到严格的管理。
各类船舶归属不同的管理部门,各个部门对各类船舶有着不同的职责。
各级边防部门是公安机关管理船舶和海上治安的职能部门。
每一只船进出港都要到边防部门报关,也就是说它们的动向都在我们的掌控之中。
宁波港务公安部门把这个事转给我们所籍港派出所来处理自有他的道理。
我认真看了案卷里边的内容,过程很简单:该船从石浦港装大米去宁波港。货主卸完货清点时少了五袋大米,随即报案。经讯问四名船员交待是他们利用船舶过家门之际背回家里各人一袋,另外一袋留在船上共同食用。
看完案卷我思索了很久,感到这里边大有文章可做。
因为我们村里也有运输船,我的大哥曾经下船好多年。有时会带半袋米、几斤煤啥的回家,说是装卸时损落下来的。
我在想他们有这么大的胆子一下子“拿”五袋米,那么肯定还会做其他事情。
经过短暂较量,果然不出我所料。
四个船员是由村干部带到所里的,看着他们一个个没舍事情的神态。我想他们肯定都串通好了如何对付,仅五袋大米犯不了大事。
讯问前沈国兴召集大家介绍掌握的线索情况并进行分工。
沈国兴要求我跟他一个组,审问船老大。王东建、钟志国和任松平各带一组审问三名船员。
沈国兴问我有什么要说的。我补充了一句:“五袋米的事已有现成的材料,过一下就行,重点是深挖,他们肯定不止这一次事情。”
刚开始这四个人都咬得很紧。
我们审问的老大姓夏,38岁,已经结婚生子,看样子还算机灵。对五袋米的事交待得很干脆。
沈国兴比较客气,主动要求他来做笔录。按照一般规矩,职务低的做笔录,职务高的问话。
“你们为什么会把四袋米拿回家?”
我没有用“偷”这个字,而是用“拿”,当时还真搞不清那是什么性质。
他们是大米的运输者,也是暂时的保管者,更象是贪污。
“正好船路过家门口,顺便带了一袋回家。”
“你们不怕被货主方发现吗?”
“他们有时清点,有时不清点。”
“以前拿过吗?”
“没有!”
“再好好想想?”
“真的没有。掉漏的扫一点有的,整袋的没有。”
“你们平时还装些什么东西?”
“主要是米和煤。”
“还有吗?”
“记不大起来了。”
我感觉这个事在船老大这里突破有点难,而且快吃中饭了,没再继续问下去。
为了防止他们串供,同时给他们施加心理压力,把这四个人分四个地方留置。
饭后我把四个人的笔录都看了一下。
有一个姓王的船员,年龄最大,接近50岁,他交待曾经挖过一次大米,当船上粮食吃。
我认准这是一个最有可能打开缺口的人。
“你这个年纪了,要为家庭考虑,争取从宽处理。”
“你们一起做的事情是保不住的,谁先说谁先回家。”
“马上过年了,想不想回家,能不能回去过年,看你自己争取。”
下午审问一开始,我就对这个姓王的船员展开了攻势。
看他还在犹豫,我又继续加码:
“你又不是船老大,何必要替他担这个责任,把官材往自己家里抬呢?”
“你们没有其他事情,早就让你们回去了,我们有这么空吗?”
我边施展政策攻势边在观察他的表情变化,其实在这种环境下,人的心理变化都写在脸上。
“有戏!”
我心里己有十足的把握。
没过多久,他开始交待。
“还有一次拿了一圈钢材。”
“把详细经过说一下。”
他从头到尾说了一遍。
“继续说。”
他的神情变得非常紧张,好象坐不住的样子。
“你不全部交待清楚,就是抗拒,后果我们已经和你说过了。”
我这一紧逼,他又开始交待两次把运输中的部分木材搬回家的事情。
有了他那里的突破,我非常兴奋,把这情况告知沈国兴,他也很激动。
我们商量先把船老大放一下,找还有两个船员进一步核实,扩大战果。
很快都交待了这两起事情,还交待了几次小的事情。
晚上,我们集中力量对付船老大,一直审问到深夜,把他们做过的8起大小事情都基本问清楚了。
第二天,根据所长的要求,我和沈国兴带上所有材料去县局汇报,预审股的一个老同志给这个案件定性为“监管自盗”,而且是三人以上多次合伙作案,应该符合“盗窃团伙”的特征。
我又长了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