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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百三十九章 三无衙门

墨唐 将臣一怒 1786 2021-11-30 10:45

  墨唐正文卷第四百三十九章三无衙门“县令”在其他工具书中的解释官名。县令之名,起于战国,其时秦及三晋县的长官均称为令。

  县丞是中国古代地方职官名。在县里地位一般仅次於县令,汉时每县各置丞一人,以辅佐令长,主要职责是文书、仓库等的管理。

  後代虽有变革,如宋代曾一度废除,或以主簿兼任,但历代大多设置此一官员,迄於清末。

  主簿。掌置。各级主官属下掌管文书的佐吏。卷六十三:“盖古者官府皆有主簿一官,上自三公及御史府,下至九寺五监以至郡县皆有之。”隋、唐以前,因为长官的亲吏,权势颇重。

  魏、晋以下统兵开府之大臣幕府中,主簿常参机要,总领府事。习凿齿曾为桓温的主簿,时人曰

  “三十年看儒书不如一诣习主簿”。此为主簿权势最盛之时。隋、唐以后,主簿是部分官署与地方政府的事务官。

  隋、唐三省六部不设主簿,惟御史台、诸寺等署有之。唐诸州以录事参军取代主簿。

  南宋中叶后,御史台也不设主簿。元诸寺、监、院有关人员,或称主簿,或改称典簿,县主簿简称为簿。

  明、清太仆、鸿胪二寺及钦天监称主簿,太常、光禄二寺及国子监称典簿,县署则仍称主簿。

  均系低级之事务官。南宋,通判更可以直接向皇帝奏报州郡内的包括州郡官、县官在内的一切官员的情况,又见通判的兼有监察官性质。

  而通判级别则多数仅为从八品,与权知军、州事的二、三品相差悬殊,亦为大小相制之意。

  这样看来,通判一职,既是州郡官的副职,而又起了汉代的监御史和督邮的双重监察作用。

  有此一职,中央与州、县的关系,即如心之使臂、臂之使手,指挥自如了。

  由此,不但五代的藩镇武人专权、州郡成为独立王国的问题,能够较彻底解决,同时也有利于监察腐败现象。

  清朝田兰芳:“子三:赋诚,云南楚雄府通判,任出。”推官,唐朝始置,节度使、观察使、团练使、防御使、采访处置使下皆设一员,位次于判官、掌书记,掌推勾狱讼之事。

  五代沿袭唐制。宋朝时三司下各部每部设一员,主管各案公事;开封府所属设左、右厅,每厅推官各一员,分日轮流审判案件;临安府设节度推官、观察推官各一员;诸州幕职中亦有节度、观察推官。

  金朝时推官始为地方正式职官,品秩为从六品或正七品。元朝各路总管府及各府亦沿置,掌治刑狱。

  明朝为各府的佐贰官,属顺天府、应天府的推官为从六品,其它府的推官为正七品,掌理刑名、赞计典。

  历史上曾经有过一些非常著名能干的推官,如明万历十九年就曾发生过应天巡抚李涞迫害苏州知府石昆玉的冤案,被苏州府推官袁可立弹劾丢官的故事,一时震动江南朝野。

  吏部官署名。东汉始置吏曹,改自尚书常侍曹,魏晋以后称吏部。

  隋唐五代列为尚书省六部之首。吏部下设吏部司、司封司、司勋司、考功司,掌管天下文官的任免、考课、升降、勋封、调动等事务,唐朝前期主持科举考试,开元二十四年将主试权转礼部管辖。

  唐朝中期,尚书省职权为诸使职侵夺,本部对于官员的任免权力也日渐削弱。

  长官称吏部尚书,置吏部侍郎二人。一度曾改称司列、天官、文部,旋复旧。

  后代相沿不改。唯宋代使职盛行,吏部职务为审官院、东西铨所掌,吏部尚书亦不治本部事。

  吏部职位吏部设有:尚书一人,正三品;侍郎二人,正四品上;郎中二人,正五品上;员外郎二人,从六品上。

  吏部主事四人,司封主事二人,司勋主事四人,考功主事三人。武德五年改选部曰吏部,七年省侍郎。

  贞观二年复置。龙朔元年改吏部曰司列,主爵曰司封,考功曰。武后光宅元年改吏部曰天官。

  垂拱元年改主爵曰司封。天宝十一载改吏部曰文部,至德二载复旧。有吏部令史三十人,书令史六十人;制书令史十四人;甲库令史十一人,亭长八人,掌固十二人;司封令史四人,书令史九人,掌固四人;司勋令史三十三人,书令史六十七人,掌固四人;考功令史十五人,书令史三十人,掌固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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